一、时间及地点
2018年3月15日下午2:30,太阳成集团B区第二综合楼314教室(模拟法庭)
二、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07民初20116号
案件来源:系(2016)渝0107民初2581号案件经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审判组织:合议庭组成人员王庆、钟俊、汤世炎,书记员吴静
原告:重庆银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5744-X。
委托代理人:成延飞,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赫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8号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755900060X6。
法定代表人武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静,重庆市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事实
原告重庆银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书》(编号:2012年南粤重庆银承字第00569号),约定票面总金额为3000万元,履行债务期限为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6月25日。为保证《银行承兑协议书》的履行,原告与南粤银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编号:2012年南粤重庆权质字第0308号),由原告向南粤银行提供了3000万元的银行定期存单质押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票款,南粤银行于2013年6月25日行使质权,将原告提供质押的定期存单金划转用于支付被告欠付的票款。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多次催收,被告迟迟未向原告进行清偿,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赫钢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银宁公司代偿款299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赫钢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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