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 H. Marsh,Alfred Henry Marsh(1851-1909)
译者陈锐,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史学。
摘要:大法官法院是英国15世纪开始建立的、隶属于御前大臣、行使衡平性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设立大法官法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普通法的严苛与僵化,以及行使预防性司法管辖权的需要,因为只有大法官法院才可以通过发布禁制令这一手段,防止具有威胁性的错误行为发生。此外,设立大法官法院还有为穷人提供更便捷救济的意图。按照大法官埃尔斯米尔的说法,“大法官法院是穷人与受压迫者的避难所,是对抗富人强权的圣殿。”大法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是从掌管国玺的御前大臣那里派生出来的,由于枢密院的地位高于国王法院的不同分支,因此,自然而然地成了司法机构。所有的原始令状都从那里签发,一些有关信用、欺诈、意外之类的案件由于不能在普通法院获得救济,最终被呈送到御前大臣的面前,逐渐地成为大法官法院的固定受案范围。大法官法院权力很大,它可以通过签发禁制令的方式,阻止普通法院管辖相关案件,推翻普通法院的判决,甚至阻止普通法院的判决得到执行。由此与普通法院形成了紧张的竞争关系。虽然人们对大法官法院行使的衡平性司法管辖权累有诟病,但它在英国法律史上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普通法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大法官法院 衡平性司法管辖权 衡平法院 普通法院 御前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