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潇,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民法学。
内容摘要: 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日本民法秉承罗马法传统,自大陆法系继受了租赁权概念。在日本民法上,所谓租赁权,是指以物为标的,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对价而享有的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其性质系属债权。与其他国家的租赁权相比,日本民法上的不动产租赁权具有自身特点:不动产租赁一经登记,即可享有类似物权的效力,同时,最新的日本《民法(债权关系)改正法》第605条之4还规定,不动产租赁权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获得与物权相同的妨害排除的效力。
关键词: 日本民法;租赁权;不动产租赁权;登记;妨害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