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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民法表达的理论重塑

来源: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黄锡生 编辑:刘勇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20-11-04 浏览量:

黄锡生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经理、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摘要环境权假“权利”之名,与其说创造了一种抽象的主观权利,毋宁说构造出了一种生态利益的概括保护模式。由于当下环保领域实行的“规则+罚则”管制模型面临着“高权行政”难以自我消解的内生缺陷,鉴于环境问题产生于“民法所规范的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过程中”,学者们便希望通过由“赋权+救济”治理模型衍生出的“私人执法”来填补“高权行政”之不足。“环境权民法表达”的本质就是将这一“私人执法权”合法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对“规则+罚则”和“赋权+救济”两种环境治理路径进行修正与调试,实现我国未来《民法分则》中的生态化构建。

关键词环境权;民法典编撰;生态利益;“规则+罚则”管制模型;“赋权+救济”治理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