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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法治宣传之法律知识篇

来源: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尹雅厅 编辑:李巧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18-11-27 浏览量: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分队农民工法治宣传活动20181127日下午新鸣社区举行。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城市农民工无疑是当今社会的一大弱势群体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长期以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事故无人管、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等使农民工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巨大的弱势群体,尤其是他们的工资发放得不到保障,不仅影响了农民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构成了威胁。报刊上经常有农民工为了追讨工资露宿街头,甚至采取跳楼、集体上访等过激行为的相关报道。

 

 

那么我们法律对于农民工的保障有哪些呢

接下来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


 

 

宪法对于农民工基本权利的保障


《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的权利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社会工作的资格。它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公民有按照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劳动的机会;

二是公民在劳动中有获得适当劳动条件的权利;

三是公民享有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所得的权利。

劳动法对于农民工权利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常用的法条依据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是活着行走的法律,其法律适用性和实践操作性较强,在司法文书中也是可以直接引用的,而部委的规章在判决书中是不能直接引用的,可见当二者冲突时在法律文书中只能引用司法解释或法律,而不能引用部门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于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大部分从事的是最高危的职业,其基本的权利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因此对于农民工的法治宣传更是必要的。

下一期是关于农民工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