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辉,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特邀助理研究员,四川大学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人权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要:我国现有三家互联网法院,分别位于杭州、北京、广州。这三家法院的设立一直面临着三方面的规范困境:第一,设立的基础有待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宪法》的最新修订并未明确地将互联网法院作为专门法院进行列举;第二,设立主体错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中央深改委,均无权设立互联网法院;第三,设立标准模糊。目前的互联网法院数量较少,官方未公布应在何地设立互联网法院,及设立的标准是什么。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有二:其一,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撤销互联网法院,使目前的现实与我国法院的组织法规范保持一致;其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补正其合法性瑕疵。结合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以及司法改革的现状,上述两条出路实则仅有一条具有较大的可行性。应努力摆脱激进、理想化的思想,使法律的现实主动符合法治的要求。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 合法性 《人民法院组织法》 《宪法》